一、动产浮动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的适用多是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仅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在动产浮动抵押中要求抵押的财产具有集合性,也就是说担保物即是一个整体又是数个个体,一般是经营者将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等进行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前要经过一段“休眠期”,在休眠期内抵押物不特定化,处于浮动的状态,在此期间内,抵押人所取得的财产自动成为抵押物,转让的财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仅需要抵押人有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无需公示(即不用登记或交付)。登记属于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在此处发生的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二、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诸多没有学过民法的人不能理解的一个名词,通俗来说最高额抵押就是债权人基于该抵押物给予债务人一个债务范围,如:A将自己的奔驰车作为抵押物,在B处设立1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此时的A有权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向B借钱,当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不论债务人A欠款100万元还是50万元,B均可对奔驰车行使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几个特别之处,首先在担保的债权范围上仅限于抵押权设立之后至债权确定之前的这一期间,除非当事人同意将此前产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其次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不能超过约定的最高限额,再次用前例,A的债务由150万时,B也进行在100万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特别的一个地方是从属性的特别,还是前面的例子,若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B将自己对A的二分之一债权转让给C,此时的C仅仅受让了债权并不受让该债上的抵押权。若是换个时间,B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将自己的二分之一债权转让给C,此时的C不仅受让了债权,还取得了该债权所附带的抵押权。当然也存在例外,如果A和B事先就约定B可以转让债权及抵押权,那就遵从其约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个别债权的确定还另有规则,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时间的,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起满两年,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可以请求确定债权;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等。

作者 hzrongzi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Call Now But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