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企业融资困难、融资贵等问题,人民法院理应激励合规合法的企业借贷,适用降低交易费用的交易方式,促进民间投资为中国实体经济服务项目。
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时,人民法院既要在司法保护限度内适用出借人的主张,以保障企业多种渠道应用资金的权益,还得否认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的效力,预防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保养金融体系秩序。
借款主体的考虑要素
企业贷款需由个人委托商谈并操作过程,发生争议时可结合合同内容、经办人员身份和盖章签名等情况评定借款主体。
1.未加盖单位公章,签约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重点核查账款用途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既可意味着企业又可意味着个人作出贷款行为。
审理中,人民法院可结合账款用途评定借款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以企业为名借款的,原则上由单位还款,但若账款用于私人生活或消费者,借款方可将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列入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所贷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方可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2.加盖单位公章但企业否认公章效力,或未加盖单位公章但企业否认签约人代理权的,应重点核查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明其是以企业为名贷款,除借款方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签约人滥用权力或无权代理等情形外,应当由企业担负法律后果。
借款合同上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应重点核查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及代理权限。
若企业否认签约人的代理权限或签约人代理权限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形式上,人民法院可核查为名贷款人真实身份、约定账款用途、签约人披露的真实身份、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盖章情况。
若为名贷款人是单位或其属下单位,合同上载明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或生产,签约人明示贷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曾出现在涉案人员新项目施工工地,合同上加盖项目部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借款方曾今核实签约人身份和代理权限等,一般可评定单位为借款主体。
相反,需从实质上进一步核查,不可以仅因此否认单位为借款主体。
实质上,人民法院可核查贷款涉及企业或项目是不是具体存在,签约人是不是曾对外意味着企业签署类似合同或办理账款清算事项,账款是不是具体转到企业账户,或虽未转到企业账户却最终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如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宜评定单位为借款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