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不是所有的借贷都受法律保护

一、从事违法活动的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违法活动而借钱,以及非法金融活动行成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3)非法集资,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高利贷利息之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且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当然,债务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六、只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事实。所以不用担心签约了借款合同,对方没转款而面临到期法律诉讼的问题。

作者 hzrongzi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Call Now Button